现行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|
| 时间:2008-08-16 17:34:04 来源: 作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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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符合下列两者之一的,必须进行国际招标。有特殊情况不适合国际招标的,需经商务部批准后才能办理进口手续。 1.进口产品列入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目录。该目录由商务部制定和调整招标产品目录并公布。现行招标产品目录,请查询本站“现行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产品目录”; 2.进口单位为以下情况之一: A.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业主企业; B.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(含技改贴息)进口机电产品的企业; C.政府采购项下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关、事业单位; D.国有、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; 二、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,可免于国际招标,但应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。 1.列入招标产品目录,但一次进口少于10万美元的。进口单位向市机电办提出书面申请; 2.列入招标产品目录,一次超过10万美元的个体、私营和外资企业。进口单位通过市机电办向省机电办提出书面申请和验资报告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企业性质的文件; 3.对外不支付外汇的。进口单位向市机电办提交进口合同或协议; 4. 进口机电产品用于特殊紧急情况的。向市机电办提交书面申请和主管部门证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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