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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―2008年度“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”评选标准

时间:2008-10-17 23:15:42  来源:  作者:

一、资格条件
    申请江苏省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”企业,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:
    (一)在江苏省依法注册,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。
    (二)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。
    (三)经营状况良好,净资产为正,上年度经营盈利。
    (四)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,其中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。以农产品出口为主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400万美元,其中农产品(商务部口径)出口额不低300万美元。
    (五)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。
    (六)在国内(中国关境内)和主要出口市场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均已注册商标。
    (七)拥有申报商标所有权。
    (八)申报商标的注册范围(核定使用商品)涵盖申报商品类别。
    (九)申报商标首次注册地为国内(中国关境内)。
    (十)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。符合国家安全、卫生、环保、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。
    
二、评审指标
    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,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:
   (一)研发创新能力(15分)
    指标内容:
    1、被境内外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专利(包括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,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)数量。
    2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、高新技术产品(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)数量。
    3、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。
    评分标准:
    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,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.5分,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.25分;
    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,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;
    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,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;
    各项得分可以累计,但最多不超过15分。
   (二)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(15分)
    指标内容:
    第一类: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(ISO9000系列、GMPHACCPOeko-Tex Standard 100ISO/TS16949)情况。
    第二类: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(ISO14000系列)认证情况。
    第三类: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(OHSAS18000系列)或社会责任标准(SA8000)认证情况。
    评分标准:
    每通过上述一类认证得6分,但累计不超过15分。
   (三)市场销售(35分)
    指标内容:
    1、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。
    2、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(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)。
    3、企业上年度销售总产值(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总额)。
    评分标准:
    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达到500万美元得5分,每增加300万美元加1分,但累计不超过20分。
    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占有率。在全省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出口额大小排名,排第1位的得5分,排第二位的得4.5分,依此类推,最低为0分。
    企业上年度自产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,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,但累计不超过10分。
   (四)知识产权保护(10分)
    指标内容:
    海外(中国关境外)商标注册(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)数量。
    评分标准:
    每在海外一个国家(或地区)注册商标的得1分,但累计不超过10分。
   (五)全球化经营(10分)
    指标内容:
    海外(中国关境外)设立营销机构、研发中心、生产基地数量。
    评分标准:
    每在海外设立一个机构得2分,但累计不超过10分。
   (六)社会评价(15分)
    指标内容:
    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、名牌产品、驰(著)名商标等荣誉称号(有覆盖范围的,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)的数量。
    评分标准:
    每获得“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”、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、“中国驰名商标”中一个荣誉称号得6分;每获得“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”、“江苏省名牌产品”、“江苏省服务业名牌”、“江苏省著名商标”中一个荣誉称号得3分。
    各项得分可以累计,但最多不超过15分。
    三、申报商品类别
    按照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划分申报出口名牌的商品类别,除去“武器、弹药及零件、附件”,共有21类,具体如下:
    第一类  活动物;动物产品。
    第二类  植物产品。
    第三类  动、植物油、脂及其分解产品;精制的食用油脂;动、植物蜡。
    第四类  食品;饮料、酒及醋;烟草、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。
    第五类  矿产品。
    第六类  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。
    第七类  塑料及其制品;橡胶及其制品。
    第八类  生皮、皮革、毛皮及其制品;鞍具及挽具;旅行用品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;动物肠线(蚕胶丝除外)制品。
    第九类  木及木制品;木炭;软木及软木制品;稻草、秸秆、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;篮框及柳条编结品。
    第十类 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;回收(废旧)纸或纸板;纸、纸板及其制品。
    第十一类  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。
    第十二类  鞋、帽、伞、杖、鞭及其零件;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;人造花;人发制品。
    第十三类  石料、石膏、水泥、石棉、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;陶瓷产品;玻璃及其制品。
    第十四类  天然或养殖珍珠、宝石或半宝石、贵金属、包贵金属及其制品;仿首饰;硬币。
    第十五类  贱金属及其制品。
    第十六类  机器、机械器具、电气设备及其零件;录音机及放声机、电视图像、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、附件。
    第十七类  车辆、航空器、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。
    第十八类  光学、照相、电影、计量、检测、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、精密仪器及设备;钟表;乐器;上述物品的零件、附件。
    第十九类  杂项制品。
    第二十类  艺术品、收藏品及古物。
    第二十一类 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。
    四、申请材料
    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:
    (一)申请表。
    (二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。
    (三)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(复印件)。
    (四)由会计、审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。
    (五)上年度出口额、申报类别商品出口额证明。
    (六)创名牌工作规划。
    (七)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、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(复印件)。
    (八)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(复印件)。
    (九)专利证书,高科技产品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证明材料(复印件)。
    (十)海外营销机构、研发中心、生产基地设立证明材料(复印件)。
    (十一)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、名牌产品、驰(著)名商标的证书(复印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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